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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依預算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送本
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年度預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一。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時,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
、成本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排列優先順序,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其
執行原則等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於會計年度開始
    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及預算
    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
    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
    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另參考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
    注意事項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預算書報送勞動部時程。
二、第二項參考相關部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明定年度預算書之格式
    。
三、第三項明定預算編列應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採減法原則,評估支出項目之必要性
    及適切性,並排列優先順序
四、第四項規範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
    二條之一規定及其執行原則等規定辦理,並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