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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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於會計年度開始
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及預算
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
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
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另參考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
注意事項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預算書報送勞動部時程。
二、第二項參考相關部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明定年度預算書之格式
。
三、第三項明定預算編列應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採減法原則,評估支出項目之必要性
及適切性,並排列優先順序
四、第四項規範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
二條之一規定及其執行原則等規定辦理,並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