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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須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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