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領第四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