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顧問機構之查核結果,區分下列四種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 (四)丙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查核結果,由執行單位併同第七點第一項第五款之查核報告,函 送顧問機構,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單位為受委託者,應先報本 部備查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