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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9
九、顧問機構之查核結果,區分下列四種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
(四)丙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查核結果,由執行單位併同第七點第一項第五款之查核報告,函
    送顧問機構,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單位為受委託者,應先報本
    部備查後,始得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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