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勞教人員登錄: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得登錄為勞教人員,並公告於全民 勞教 e 網所設置之勞動教育專業人員人才資料庫(以下簡稱人才 資料庫),以提供查詢。 (二)勞教人員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填寫第六 點第二項所定申請表或推薦表及檢附佐證資料,重新申請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