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所受理合作對象提出齊備文件之合作研究計畫次日起十日內,執行 該合作研究計畫之業務單位,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初審,並提出具體意 見以供審議: (一)合作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合作對象之合作方式。 (三)合作對象關於合作研究計畫之應配合事項。 (四)其他與合作研究計畫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