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青年申請就業獎勵金,應於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之日起九十日 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就業保險投保證明。 (四)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