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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9
九、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就業獎勵津貼,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擇
    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
(五)政府機關所定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僅得擇一申領就業獎勵津貼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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