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針對訓練期間與學員成立僱傭關係,自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並依工 作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職務訓練之用人 單位,補助用人單位工作崗位訓練費。 缺工工作之用人單位依本計畫辦理先僱後訓(以下簡稱本措施),應 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民間團體或公私立高中(職) 或大專校院。 前項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 治團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