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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按實際參加人數及補助基準計算之金額核銷補助經費,並以工會
    實際支出總經費及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補助事項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
    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會無
    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受補助工會申請補助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支用單據,應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二
    十七條規定及製成電子檔案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部同意。
    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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