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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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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機關接受補助款後,須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而設
    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
    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並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經費
    核銷作業,孳息及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