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機關接受補助款後,須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而設 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 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並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經費 核銷作業,孳息及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