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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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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增加招訓彈性並充分運用訓練崗位所規劃之「原住民專班」得以順
    利開班,各訓練班次應規範優先招訓適訓原住民參訓,如未能招足額
    時,得開放最多百分之三十名額給予一般失業民眾參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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