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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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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檢修廠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乙種專業檢修廠:針對移動式起重機實施自動檢查及保養。
(二)甲種專業檢修廠:針對移動式起重機實施自動檢查、保養及調整維
      護。
(三)移動式起重機型式檢查合格之專業檢修廠:得從事甲種專業檢修廠
      之業務,以及同種類、型式及容量移動式起重機之修改。
    乙種專業檢修廠不得從事專屬甲種專業檢修廠之業務,甲種及乙種專
    業檢修廠不得從事修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