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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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久任意願並避免人才流失,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將第
一職級與第二職級員額比率合併,並修正為第一職級,使全體聘用檢查員均得晉
升至該職級最高薪點。
二、配合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職級合併,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職級。
三、配合現行第一項各款修正,調整該項款次。
四、修正第二項,明確新進人員為新進聘用檢查員。
五、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刪除第三項部分文字。
六、另依照「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計畫」第十二
點第二項規定,受補助單位得派駐部分人員,協助本部辦理業務聯繫、督導、專
案會同、機動調派、計畫管考或行政支援等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相關事宜。考量全
國現行計有六十一名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派駐於本部,與地方政府實質分隸不
同管理單位,為兼顧渠等人員與地方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晉升權益,爰於
第三項後段增訂二者晉級比率計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