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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
    如下:
(一)第四職級(薪點四四零)人員,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數達十人以
      上之受補助單位,為管理需要,得於第三職級人員中遴用一人聘用
      ,其所占員額比率與第三職級人員合併計算。
(二)第三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二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數百
      分之三十。
(四)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人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二職級至第四職級人員按比率計算,其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