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9
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之比率
    如下:
(一)第三職級(薪點四四零至四七二)人員,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數
      達十人以上之受補助單位,為管理需要,得於第二職級人員中遴用
      一人聘用,其所占員額比率與第二職級人員合併計算。
(二)第二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五六)人員,占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四二四)人員,占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總人數百分之九十。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聘用檢查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二職級人員按比率計算,其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受補助單位派
    駐本部協助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相關事宜人員,其比率與受補助單
    位分別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一、為提高久任意願並避免人才流失,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將第
    一職級與第二職級員額比率合併,並修正為第一職級,使全體聘用檢查員均得晉
    升至該職級最高薪點。
二、配合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職級合併,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職級。
三、配合現行第一項各款修正,調整該項款次。
四、修正第二項,明確新進人員為新進聘用檢查員。
五、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刪除第三項部分文字。
六、另依照「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計畫」第十二
    點第二項規定,受補助單位得派駐部分人員,協助本部辦理業務聯繫、督導、專
    案會同、機動調派、計畫管考或行政支援等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相關事宜。考量全
    國現行計有六十一名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派駐於本部,與地方政府實質分隸不
    同管理單位,為兼顧渠等人員與地方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晉升權益,爰於
    第三項後段增訂二者晉級比率計算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