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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第 9 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發
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部,必要時得撤回推
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一、因獲頒本獎章象徵極高榮耀,爰定明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
    ,於請頒案件核定前,發現足以影響請頒資格之情事,負有通知勞動部義務,並
    得撤回推薦。
二、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如於本獎章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前,通
    知勞動部並撤回推薦,將不列入審查提案。惟如推薦單位未及於審查會議前撤回
    推薦,推薦單位所通知事項將併申請資料,送本獎章審查小組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