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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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經查世界各主要國家均未就最低工資之審議以法律訂定計算公式,本法雖亦未訂
定公式,惟考量最低工資之調整,旨在提高勞工及其家庭生活之水準,與勞工必
需購買力息息相關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應為主要考量調整幅度之因素,爰
為第一項規定。
二、另為求周延,並使審議會能充分衡酌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爰於第二項定明審議最
低工資並得參採之資料。另第三款所定「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諸如經濟成長率
、出口總值或景氣燈號等;第十款所定「最低生活費」,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
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