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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9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自收到申訴書後,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參酌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 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