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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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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領有推介卡之勞工,經第三點之雇主僱用,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申請就業獎勵:
(一)與雇主成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二)每月工資達下列基準:
      1.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
      2.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二分之一
        。
(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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