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第七點領有五五就業推介卡之勞工,經第三點之雇主僱用,且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就業獎勵:
(一)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
(二)每月工資達下列基準:
1.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
2.部分工時工作者,按其年齡每月工資不低於下列數額:
(1)年滿四十五歲至五十四歲,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二分之
一。
(2)年滿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三分之
一。
(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四分之一。
(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