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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一)書面審查:職安署或其委由之計畫團隊受理相關申請文件後辦理書
      面審查,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申請書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
      通知補正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本計畫之申
      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二)專家學者審查:
      1.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完畢後,由職安署邀集至少三位外部專家,
        進行會議審查申請計畫效益及經費合理性後核定補助金額。
      2.審查項目依計畫審查表(附件四),分為理念說明、課程架構、
        招生策略、課程形式及內容構想、預期成效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
        ,並得視狀況,邀請申請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進行口頭簡報。
      3.專家學者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