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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勞工參訓,經北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者
    ,得申請補助訓練費用;其補助金額最高一百九十萬元,有關訓練經
    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地
      區),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得搭乘高鐵、飛機
      或輪船。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訓練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
      時最多編列一百元,每一訓練課程每人最高六百元。
(四)工作人員費:
      1.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依訓練課程需要編列。
      2.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
      3.工作人員為事業單位人員者,領取工作人員費之工作時段,不得
        與其參訓領取訓練津貼之時段重疊。
(五)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於非自有場地辦理之必要者
      ,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事業單位於參加本計畫期間,如同時符合請領本計畫與充電再出發訓
    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資格者,應擇一請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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