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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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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或廢
    止之:
(一)成效不佳。
(二)不實申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重複申請補助。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申請單位領取之補助經撤銷或廢止,本署應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
    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涉
    有刑事責任者,本署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