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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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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成為試
    辦單位: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法人或團體組織章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書或許可影本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並檢具相關服務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文件
      。
(四)規劃擬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須檢附擬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之下列文件:
      1.許可證影本。
      2.申請日前五年內,評鑑成績依規定均屬於 A  級或績優免評鑑證
        明。
      3.申請日前二年引進外國人人數及類別比率證明文件。
(五)專業服務管理團隊成員所具備之醫護、照顧服務員管理、外國人雙
      語翻譯與住宿管理、財務、經營管理及資訊能力等專業之學、經歷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