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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本計畫實地考核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由地方政府填寫考核資料報告及自評表,於本署指定日前連同電子
      檔函送本署。
(二)由本署將各地方政府考核資料報告及自評表送實地考核小組委員審
      閱。
(三)由實地考核小組委員親至各地方政府或本署指定地點進行考核。
    地方政府應配合自評表準備相關佐證資料,並準備適當考核場地,必
    要時配合實地考核小組委員訪談與查證事項,邀請府內業務相關單位
    及受委託辦理業務團體、基金會共同接受訪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一、依修正第三點規定實地考核執行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爰酌修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文字。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