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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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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課程師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一)不符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回流訓由他人代為出席或未親自簽到退。
(三)依第七點參加師資甄選提供不實資料。
(四)曾任職辦理本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之單位,因其行為致使該單位有
      提供不實資料或違反相關職業訓練計畫規定等情事。
(五)取得授課資格期間,涉及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六)取得授課資格期間,有損害本署聲譽之行為。
    如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事,經本署通知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後,不得參加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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