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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期程等確實執行;有特殊情
      形,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報本部核定後辦理。未於事前核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二)有特殊情形,無法執行計畫內容,必須取消辦理時,受補助單位應
      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函報本部。但因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所辦理之計畫成果報告、各項紀錄(如照片、影像、劇本
      、文字紀錄、影音資料等)及印刷品等各種著作,受補助單位應無
      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
      目的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核定計畫之各項活動手冊、會場佈置用品、現場發
      放資料或其他印刷品等,均應加註本部為指導單位。
(五)為瞭解宣導成效,依活動性質得辦理認知率調查者,應依本部指定
      之內容及方式進行調查,並將結果填寫於成果報告表;依活動性質
      無法辦理認知率調查者,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