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幕僚單位應於開會日前一個月請勞動部及所屬機關、各委員提案 ,並於彙整提案及歷次會議執行情形等資料後,編列議程提報本會審 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提案需求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 表委員代為提送;其他部會有提案需求者,應由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業 務對應單位代為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