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評鑑小組對各認可醫療機構之評鑑結果,應按下列三種等級評定,並
提交職安署審查後決定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合格: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評鑑結果未達七十分者,不予列等。
評鑑結果之等級為合格以上者,各得獎牌一面;甲等以上且成績名列
前三名者,另依序給與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二萬元或一萬元之獎勵品
。成績相同者,並列同一名次。
前項獲得獎勵品之醫療機構數占認可醫療機構總數之比率,應在百分
之三十以下。
第一項評鑑結果,由職安署函知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並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