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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支援青年就業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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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初尋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
    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尋職津貼。
    初尋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已從事按月計
    酬全時工作,且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點規定申請
    尋職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