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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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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員報名參加前點工作崗位訓練,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
    同一職類,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日間部在學學生。
(二)曾經參加工作崗位訓練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
(三)參訓前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一年。
(四)同一期間已參加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五)同一期間領有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六)參加本部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職前訓練,且於結訓後一百
      八十日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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