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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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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依前二點規定領取本獎勵,至遲應於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起始日之次年度四月底前辦理;逾期者,勞保局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