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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許可: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四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一、基於外國人在我國管理需要,參照雇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定明不予核發許可之
    情形。
二、實務上,外國人如有無正當理由非以網路傳輸方式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等不符第四
    款規定者,勞動部得依本條規定不予核發許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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