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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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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前點申請職場支持費規定之雇主,應於支持計畫執行完成日次日
    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分署提出申請:
(一)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費申請表及領據(如附件三)。
(二)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四)。
(三)經費支用單據及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五),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其他足資證明執行職場支持措施項目相關佐證資料。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之文件。
    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