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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9 條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為處理前條之申訴,應設申訴處理單
位,成員至少三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申訴處理單位,負責協助雇主處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申訴事件。
二、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其申訴之結果。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包括受理申訴、申訴及
    申復之處理結果。
四、辦理協調程序。
五、調查或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六、提供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七、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八、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併稱當事人)、申復人與申復事件相對
    人之申訴決定及申復決定。
九、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