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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9-1 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審核許可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外國人聘僱許可審查基準及作業流程之規劃及訂定。
三、國內招募程序與合理勞動條件之評估分析、訂定及修正。
四、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及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五、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六、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七、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八、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審核及廢止許可。
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十、就業安定費之收繳、退還、催繳及強制執行。
十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催繳及強制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外國人工作之審核及許可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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