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9-1 條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
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
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
日數作為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