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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9-1 條
前四條學歷證明之採認、訓練時數或工作年資之採計,計算至受理檢定報
名當日為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查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條明定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
    辦理,復查自九十八年起即於全國檢定簡章明定「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計算至
    報名受理當日為止」。
三、因申請檢定資格年齡認定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有明確規範,惟第六條至第九條
    關於學歷證明之採認、訓練時數或工作年資認定之截止日期,未明文規範,為避
    免應檢人疑慮,爰新增前四條學歷證明之採認、訓練時數或工作年資之採計,計
    算至受理檢定報名當日為止,以臻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