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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9-1 條
雇主聘僱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適用本
辦法。
前項所定照顧服務員,應具備第二條第二項各款資格之一。
雇主聘僱第一項所定照顧服務員,申請補助金時應檢附第四條第一款、第
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文件及照顧服務員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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