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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90 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
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前項規定,於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一次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
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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