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增設拉 索以預防其倒塌。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強風時之措置。 二、受強風吹襲有倒塌之虞時,應增設拉索數目,以固定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二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如」。 三、將瞬間風速每秒三十五公尺修正為每秒三十公尺,使防止強風危害,更趨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