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 者。減壓艙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直接附置於減壓艙頂上。 二、應具可耐減壓艙之最高使用壓力。 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一、新增條文。 二、規定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致成為著火或引火之虞者,參照修正條文第七 十五條內容訂定。 三、第二項規定減壓艙之照明器具應有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