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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90 條
高壓氣體設備 (除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 應經耐壓試驗、氣密
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前項試驗及厚度,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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