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 四十二)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四十二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