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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91 條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三項但書規定協
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
提出協議證明書。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按遺屬年金發給,遺屬不
得要求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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