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三項但書規定協 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 提出協議證明書。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按遺屬年金發給,遺屬不 得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