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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91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
    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二、操作人員於運轉中,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作業指揮、擅離操作位置之禁止、組立作業及惡
    劣氣候停止工作。
二、現行第一百二十九條併入本條第二款,明定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作業監督人員之選任,應於檢修、拆卸等時,爰予規定其適用時機。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三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 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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