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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91 條
直式緣盤之直徑,應在擬安裝之研磨輪直徑之三分之一以上;間隙值應在
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依研磨輪直徑,具有附表二十二所定之值
。
安裝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經補強之切割研磨輪
,其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七十一公斤以上之玻璃纖維絲網或其他同
等強度之材料補強者,該切割研磨輪之直式緣盤之直徑,得為該研磨輪直
徑之四分之一以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附表移列附錄。
三、將一‧五修正為一點五;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四、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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