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 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重新檢查合格 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但符合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之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 後停用或第三款,其未遷移裝設或遷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經檢查 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 限,最長為一年。 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一、鍋爐遷移至廠內其他位置重新裝設,因設置地址未變更,且鍋爐之設備編號亦未 更動,原核發之檢查合格證顯無換發之必要,故參考本條但書對閒置一年以上及 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而未遷移者之方式,另增列廠內遷移者於辦理檢查合格後, 得在原合格證簽署之規定,免除重新發證,以資簡政便民。 二、刪除贅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