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 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從事前項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防止吊掛物掉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掛物使用吊耳時,吊耳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物之平衡。 二、吊耳與吊掛物之結合方式,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整體重量,使其不致 脫落。 三、使用吊索(繩)、吊籃等吊掛用具或載具時,應有足夠強度。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