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 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 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強風、地震後應檢點各部分有無異常,並列舉應檢點 之部分,以資明確。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四條移列。並酌文字修正。 二、刪除贅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