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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92 條
減壓艙內部及外部應設置通訊及警報設備,並將使用方法揭示於勞工易見
之處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規定減壓艙須設置設訊及警報設備,並皆是使用方法,參照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內容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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