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經修改致有下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 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 強支撐。 二、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燃燒裝置。 四、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或管 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